古人有云:「冤家宜解不宜結。」訴訟紛爭,若能化干戈為玉帛,不僅使被害人獲得即時填補,亦讓被告有自新之機。然而,在台灣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縱使與被害人達成高額和解,並取得所謂「訴訟上原諒」,檢察官是否必然能給予緩起訴處分?箇中奧妙,且看以下一則故事。
高雄一位年約五十歲的貨車司機陳志強(化名),平日以運送蔬果為業,為人敦厚老實。某日凌晨,他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路段,因一時疲勞疏忽,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由張素芬(化名)駕駛的轎車,導致張素芬腰椎骨折、車輛全毀。事故發生後,陳志強驚魂未定,連夜趕赴醫院向張素芬及其家屬致歉,並表示願盡一切所能賠償。
張素芬原是家庭主婦,這場車禍讓她臥床三個月,家中經濟頓陷困境。陳志強見狀,內心萬分自責,遂將積蓄多年的一百二十萬元全數提出,又向親友借貸八十萬元,總計兩百萬元作為和解金。張素芬見陳志強態度誠懇,且賠償金額遠高於一般行情,遂簽署和解書,並在和解書中載明:「本人張素芬,對於陳志強先生因本次車禍所生之刑事過失傷害責任,願意給予訴訟上原諒,並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俾利被告自新。」
陳志強滿心以為,有這份「訴訟上原諒」書,檢察官必然會網開一面。然而,案件移送高雄地方檢察署後,承辦檢察官並未立刻做出緩起訴決定,反而發函通知陳志強與張素芬到庭說明。陳志強忐忑不安,遂經友人介紹,前往北極星律法網諮詢專精刑事案件的李律師(化名)。
李律師仔細閱覽和解書與相關卷證後,神色從容地對陳志強解釋:「緩起訴制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暫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其中關鍵,在於『認為適當』四字。這不是和解與原諒就能自動換來的保證,檢察官必須綜合考量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公共利益及再犯風險等多項因素。」
陳志強急問:「那我已經誠心和解,張太太也願意原諒,為什麼檢察官還不直接給緩起訴?」李律師微笑回答:「訴訟上原諒當然是重要參考,但絕非萬靈丹。例如,若被告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本案犯罪情節惡劣、被害人傷勢嚴重、社會影響重大,縱有和解,檢察官仍可能認為不宜緩起訴。您的案件屬於過失傷害,且是初犯,和解金又遠高於實質損害,原則上符合緩起訴要件,但檢察官仍須確認您是否真心悔改,以及張素芬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做出原諒。」
果然,在檢察官面前,陳志強詳細說明事發經過,坦承疲勞駕駛之過失,並當庭向張素芬深深鞠躬致歉。張素芬則表示,陳志強不僅負擔全部醫療費用,還主動加碼賠償,讓她能夠安心休養,她確實願意原諒,也願意配合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見狀,認為陳志強犯後態度良好、已填補損害,且張素芬明確表達原諒之意,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命陳志強於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十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小時。最終,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期滿未經撤銷,則不起訴處分確定。
故事至此,眾人方知:和解與訴訟上原諒,是檢察官作成緩起訴的重要助力,但非絕對條件。檢察官仍需審視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互動是否真摯、賠償是否合理、原諒是否出於自願,以及整體社會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訴訟上原諒是一把鑰匙,但能不能打開緩起訴的大門,還需要檢察官手中的「衡平之尺」來衡量。
此外,實務上常見另一種情況:被告為了求得緩起訴,不惜借貸鉅額和解金,事後卻因經濟壓力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例如按期支付賠償或公益捐款),導致緩起訴遭撤銷,反而陷入更不利的境地。因此,被告在和解前,宜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能力,切勿為求原諒而孤注一擲。
北極星律法網,連結全台優質律師,專注於詐欺、毒品、家事及債務等各類民刑事案件,提供專業透明的法律諮詢與精選案例解析。我們深知,每一份和解書、每一句訴訟上原諒,背後都承載著當事人的盼望與不安。無論您是類似陳志強的被告,或是想了解如何透過和解保護自身權益的被害人,都歡迎透過北極星律法網預約專業律師諮詢,讓法律不再冰冷,讓正義得以溫暖實現。
總而言之,檢察官對於緩起訴的裁量,並非機械式的「和解即給緩起訴」,而是綜合考量一切情狀。被害人若能獲得合理賠償,並真誠表達原諒,則被告取得緩起訴的機會自然大增。但若被告心存僥倖,僅以金錢買取原諒而無悔意,則檢察官仍可能拒絕緩起訴,甚至提起公訴。法律之秤,始終在於實質正義,而非形式上的和解書。
最後,提醒所有駕駛者:行車安全,人人有責;若不幸發生事故,勇於承擔、真誠和解,才是最上策。若有法律疑義,切莫獨自摸索,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方為明智之舉。
###關鍵字
訴訟上原諒、緩起訴、偵查中和解、台灣刑事訴訟法、北極星律法網
※ 本文提及之故事內容及法律見解,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具體個案事實為準。如有法律需求,請諮詢專業律師。
開庭時,被告的律師要如何對被害人進行「反詰問」才不會被法官認為是在二次傷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