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是什麼?詐騙案被害人如何因此得到幫助?

颱風警報發布那天,阿香(化名)還是照常推著她那台老舊的修傘車,在市場口擺攤。五十歲的她,從二十歲就開始修傘,手上的繭比鐵皮還厚。那天風大到遮雨棚被吹翻,她硬是頂著暴雨把最後一支客人寄放的傘修好——後來才知道,那場風雨就像是她接下來命運的預告。

一個自稱「銀行專員」的男子打電話來,說阿香的帳戶遭盜用,需要把錢轉到「監管帳戶」才能保住老本。阿香一輩子老實,連詐騙集團長什麼樣都沒想過,就這樣把辛苦存了三十年的八十萬轉了出去。等她回過神,對方已經斷了音訊,她蹲在修傘車旁哭到發抖,雨水和眼淚混在一起。

更讓她絕望的是,後來警察抓到車手、起訴了上游,但阿香始終不知道案件進度,也沒人問她要不要說句話。她跑去地檢署問,承辦書記官只冷冷說:「你回去等通知就好,有開庭會寄傳票。」可是等了半年,什麼都沒有。

阿香的遭遇,正是過去台灣刑事訴訟流程裡最讓被害人無力的地方——案件變成「國家 vs 被告」的對抗,被害人反而被晾在一邊。直到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在2020年正式上路,情況才開始轉變。

什麼是「被害人訴訟參與」?

簡單說,這是讓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從「旁觀者」變成「參與者」的權利。過去被害人只能靠檢察官幫他打仗,現在法律賦予他幾項重要的武器:

  • 資訊獲知權:可以主動詢問案件進度,檢察官或法院必須通知你重要的訴訟階段(例如起訴、準備程序、審判期日)。
  • 在場權:被害人可以聲請在被告接受偵訊或法庭審理時在場(但某些情況需考量被告或證人權益)。
  • 陳述意見權:可以在審判中當庭告訴法官「這個詐騙對我的人生造成什麼影響」,法官必須納入量刑參考。
  • 選任代理人權:可以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幫你閱卷、調查證據、聲請調查。
  • 附帶民事訴訟:直接在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省去另打民事官司的時間和金錢。

最重要的是,被害人訴訟參與不是只有性侵或重大暴力案件才能用——詐騙案被害人一樣可以聲請!這對阿香這種被詐騙集團騙光積蓄的弱勢者來說,簡直是一根救命的浮木。

對詐騙案被害人具體幫助在哪?

阿香後來透過北極星律法網找到一位專辦詐欺案件的律師。律師告訴她,有了被害人訴訟參與,她可以:

  1. 要求檢察官或法官讓她出庭說自己的故事——讓法官知道八十萬對一個修傘阿姨來說,是三十年累積的命根。
  2. 委任律師幫忙閱卷,查看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金流,甚至找出其他受害者串連索賠。
  3. 在判決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直接請求被告返還財產,不用再等刑事判決確定後才去跑法院。
  4. 聲請保全扣押,防止被告脫產——很多詐騙集團一被抓就趕快把錢轉走,但如果被害人即時參與,法院可以下令凍結帳戶。

阿香在律師陪同下聲請參與訴訟,第一次開庭時,她站在法庭上,對著法官和被告說:「我修傘修到手都變形了,你們騙我這筆錢,我連颱風天都不敢休息。」法官聽了,當庭訓斥被告一頓,並在判決書中引用她的陳述作為量刑加重因素。最後被告被判三年八個月,阿香也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拿回了四成財產——雖然不是全部,但對她來說,已經是天大的安慰。

極端的天氣或許無情,但法律的溫度可以慢慢滲進最冰冷的制度裡。被害人訴訟參與就是那道裂縫,讓被詐騙的苦主不再只能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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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及之法律規定與案例情節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結果因個案事實及證據而異,請以最新法規及法院判決為準。如有法律疑問,建議直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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