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到薪水卻被強制扣薪,如何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異議之訴」?

暮春三月,午後斜陽映在實驗室的白牆上,二十出頭的林景舟(化名)望著薪資單上那欄「實付金額:零元」,眉頭緊蹙。他在一家專攻氫能與儲能系統的新創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原以為踏入了綠能浪潮的浪尖,豈料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已連續兩個月未發放薪水。更令他愕然的是,上週竟收到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合作社區銀行通知,他名下帳戶將按月扣取三分之一薪資,用以償還公司積欠某上游設備商的貨款。景舟不禁自問:「我連薪水都沒領到,憑什麼扣我的錢?這難道不是『沒拿到薪水卻被強制扣薪』嗎?」

誠然,此種處境在實務上時有所聞。當公司營運發生困難,債權人(如供應商、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公司財產,惟公司名下若無足夠現金,法院常轉而扣押公司對第三人之債權——其中最重要者,即員工之薪資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執行法院得扣押債務人(公司)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並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然而,若員工本身尚未實際領取該筆薪資,甚至公司根本無力給付,此時強制扣薪之正當性便存有重大疑義。

景舟翻閱勞動契約,又查遍相關法規,終究理出頭緒:勞工與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所生之薪資債權,固然屬於「可得執行之債權」;惟倘公司尚未給付,且債務人(公司)無資力,則該債權實質上並不存在。此時執行命令形同「以子虛烏有之標的」進行扣押,對勞工而言尤為不公。此際,受害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第15條提起「強制執行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所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又可分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前者係由執行債務人(即公司)對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或其發生事由有所爭執;後者則由執行程序之第三人(如員工)主張其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林景舟既非執行債務人(公司方為債務人),亦非執行債權人,而係被扣押之薪資債權歸屬之第三人。因此,其合法救濟途徑應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薪資債權因公司尚未給付而未發生,或其所受扣押之範圍已逾法定上限。

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惟本案例中,執行債務人為公司,而非勞工個人,是該條之適用尚有爭議。更關鍵者,景舟從未實際收受該筆薪資,公司亦無力支付,則該債權根本欠缺「可執行性」。此時,第三人異議之訴即為最妥適之法律策略。

提起異議之訴,須注意下列程序:

一、管轄法院:應向執行法院(即核發扣押命令之法院)提起;通常為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二、起訴期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若扣押命令已核發,但移轉命令尚未完成,仍可提起;若薪資已全數遭移轉予債權人,則救濟難度大增。故宜儘速行動。

三、訴之聲明:一般為「請求確認就扣押命令所示之薪資債權不存在,並撤銷該扣押命令」。具體內容應委由律師斟酌個案情節而定。

四、舉證重點:須證明勞工與公司間之薪資債權確實因公司無給付能力而不存在,或扣押範圍違法。例如:公司財務報表、欠薪證明、勞動部調解紀錄、存證信函等。

然訴訟之路,步步險峻。景舟思忖半晌,決定先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同時搜尋專業法律資源。他偶然發現「北極星律法網」——一個連結全台優質律師的平台,專注於詐欺、毒品、家事及債務等各類民刑事案件,提供專業透明的法律諮詢與精選案例解析。網站上詳載類似案例,曾有勞工因公司欠薪卻被扣押已離職前之薪資,經由律師協助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扣押命令未合法送達,最終撤銷執行。

景舟鼓起勇氣,將所有文件整理齊全,並預約北極星律法網的線上諮詢。鏡片後的雙眼透出堅毅:他明白,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能為委屈者發聲的利劍。「無論結果如何,我都要試上一試。」他輕聲自語,按下送出鍵。窗外夕陽餘暉,手機傳來律師事務所的回覆:「案件收悉,本所將為您評估強制執行異議之訴之可行性。」

故事至此,暫且擱筆。林景舟能否成功阻卻扣薪命令?法院是否會採信其「未領薪資即無執行標的」之主張?抑或公司會突然清償債務,使執行程序自動撤銷?種種可能,猶如夜空星斗,難以預測。惟可知者,透過專業法律途徑,勞工絕非束手無策。

若您或身邊親友亦遭遇「沒拿到薪水卻被強制扣薪」之困擾,切莫默然承受。提起強制執行異議之訴,或為一線生機。北極星律法網願做您最值得信賴的法律夥伴,為您剖析案情、轉介適任律師,讓每一道程序都走得穩健而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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