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雅柔(化名)今年三十歲,在一間檢驗所擔任藥檢員,平時工作認真、個性溫和,沒想到一次下班時的停車意外,竟讓她陷入長達三個月的法律夢魘。
那天傍晚,她倒車出停車格時,後保險桿輕輕擦到鄰居王太太的機車腳踏墊,造成塑膠外殼一道不到五公分的刮痕。林雅柔當場下車道歉,表示願意賠償維修費,但王太太卻怒氣沖沖報警,堅持要提告「過失傷害」——因為她說自己當時正準備跨上機車,被這麼一撞,腰部扭傷,還拿出診斷證明。
「我只是輕輕碰了一下,她根本還沒坐上車啊!」林雅柔委屈地向律師抱怨。然而,依照台灣《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只要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就必須啟動偵查程序。更麻煩的是,王太太同時還要求民事賠償,包含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總共50萬元,讓林雅柔幾乎崩潰。
這就是許多當事人最頭痛的局面:刑事要跑地檢署、民事要跑法院,兩邊同時進行,耗時又耗神。但其實,如果能在偵查階段就達成調解,並撰寫一份「同時解決刑事與民事糾紛」的和解書,就能一次終結所有爭議。
調解談判的關鍵:告訴乃論罪的特殊性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普通竊盜等)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換句話說,被害人一旦簽署和解書並撤回告訴,刑事責任就正式落幕。
而民事賠償部分,只要和解書寫明「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雙方就不得再就同一事件要求額外賠償。因此,一份好的和解書,必須精準涵蓋「刑事撤回告訴」與「民事和解」兩個層面。
林雅柔的律師首先協助她與王太太進行調解談判。過程中,王太太態度強硬,堅持50萬元賠償。律師冷靜分析:王太太的腰部扭傷證據薄弱,機車維修費估價單僅2,800元,醫藥費不到3,000元,精神慰撫金若上法院法官多半只判幾千到一萬元。把這些數據攤在談判桌上,王太太終於軟化,最後同意以8萬元達成和解。
撰寫完美和解書的5大核心條款
協議成立後,律師當場擬定和解書。以下是這份和解書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您未來若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參考的範本:
- 1. 案由與事實陳述:簡述事件經過,例如「緣甲(王太太)與乙(林雅柔)於民國113年X月X日在OO停車場發生擦撞,致甲受有機車損壞及腰部挫傷等損害。」避免過度細節,但需清楚特定。
- 2. 賠償金額與給付方式:「乙願給付甲新臺幣捌萬元整,於簽署本和解書同時以現金/匯款一次付清。」若分期給付,需明訂各期日期及違約條款。
- 3. 刑事撤回告訴之承諾:「甲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應立即向臺灣OO地方檢察署具狀撤回OO年度偵字第XXXX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並保證不再追究乙之刑事責任。」此條為重中之重,必須明確載明「撤回告訴」字樣。
- 4. 民事請求權拋棄:「甲拋棄對乙其餘一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並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乙請求。」
- 5. 保密條款與違約效果:「雙方同意不得將本和解書內容對外洩漏(經依法令要求除外)。若甲違反前述承諾再次提告,應返還全數和解金並賠償乙因此所受之損害。」這能有效防止對方反悔。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特別囑咐林雅柔,一定要在款項支付同時,取得王太太親自簽名的撤回告訴狀正本,或由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遞狀,避免事後對方不認帳。這個細節,正是專業與業餘的差別。
和解書的法律效力與後續
簽署完和解書並完成撤告後,林雅柔的過失傷害案件最終以不起訴處分結案,民事部分也因「拋棄請求權」而消滅。她終於可以放下心中大石,繼續專心工作。事後她感嘆:「早知道找專業律師這麼重要,就不用自己瞎煩惱好幾個星期了。」
這個真實案例告訴我們:告訴乃論罪的調解談判,不是上網找範本抄一抄就能搞定。每個案件的傷勢程度、證據強弱、雙方態度都不同,和解書的條款必須量身訂做。尤其是「刑事撤回告訴」與「民事和解」的連動關係,稍有疏漏就可能導致刑事無法撤告,或民事被對方再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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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和解書並非萬能,若涉及重罪(如非告訴乃論之罪),或當事人間有詐欺、脅迫等情事,法院仍可能認定和解無效。務必在簽署前讓律師審閱全文,確保權益。
※ 本文提及之故事人物與情節均為虛構,僅作為法律知識說明之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及實務見解可能因修法或個案事實而異,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專業律師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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