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且長期吸毒,法律上可以聲請監護處分或減免刑責嗎?

「阿春嬸(化名)今年六十歲,在台北萬華夜市賣了三十年滷味,街坊都叫她『春姨』。誰能想到,這個滿臉風霜、總是笑呵呵加鴨翅給學生的婦人,竟然因為長期吸食安非他命加上思覺失調,在某個深夜持著剁骨刀衝到街頭,對著路過的機車騎士大吼『你們都是魔鬼派來的』。等到警方到場,她已經癱軟在地,喃喃自語,口水混著淚水流了滿面。鋃鐺入獄之後,檢察官起訴她殺人未遂、恐嚇公眾等重罪——

但,法律真的要把一個被毒品和疾病啃蝕半輩子的老婦人直接判進監獄嗎?她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啊!難道我們的法律,只懂得懲罰,不懂得拯救嗎?」

阿春嬸的案子,正是台灣各地基層法庭每天在面對的難題:被告同時患有思覺失調等嚴重的精神疾病,又因為長期吸毒導致精神狀態更混亂,這樣的人在犯罪之後,到底能不能聲請監護處分,或者主張減免刑責

答案不是簡單的「可以」或「不行」,而是要看《刑法》第19條以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怎麼說。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聽起來很感人對吧?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第19條第3項立刻補了一刀:「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你是自己故意吸毒、或長期明知毒品有害還一直用,導致自己精神錯亂跑去殺人放火,那抱歉,法律不給你優待!

阿春嬸的律師在法庭上激昂抗辯:「我的當事人在十五年前就被診斷出思覺失調,她吸毒是為了壓制幻聽,是生病的人錯誤的『自療』,不是故意要讓自己發瘋!」檢察官則反駁:「她明知吸毒會加重病情,還持續吸了二十年,這就是典型的自行招致!」整個法庭氣氛緊繃,阿春嬸蜷縮在被告席,雙眼空洞。

法官最後如何判?這個案子出現了極端的劇情轉折——法官委託醫院做精神鑑定,報告顯示阿春嬸犯案時,思覺失調的急性發作已經讓她完全失去現實感,而她長期的毒品使用雖然是惡化因素,但主要導致她失去控制能力的是疾病本身,不是單純的藥物作用。最終,法院依刑法第87條宣告監護處分,將她送入醫療機構進行強制治療,期間最長五年,並得以延長;同時因為行為時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依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但宣告緩刑並附帶保護管束與治療命令。

「這不是放縱!」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是要用醫療與監督,把一個被社會遺棄的婦人拉回來。監護處分不是懲罰,是保護——保護她,也保護我們所有人。」

講到這裡,你一定想問:那如果被告的疾病是假的?或者吸毒才是主因呢?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精神鑑定報告,而且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精神障礙主要是因為吸毒這種「自行招致」的行為所引起,就不能減免刑責,甚至可能被認為是惡性重大、加重刑度。這就是為什麼在類似案件中,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幫你釐清疾病與毒品的因果關係,才能拚一個監護處分的空間!

阿春嬸的故事最後有了轉機:她在治療機構裡逐步穩定,戒斷毒品,也學會辨識幻覺。但更多的阿春嬸還關在監獄底層,明明有精神疾病卻被當成「裝瘋賣傻」;也有更多吸毒成癮的年輕人,根本不知道可以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聲請觀察勒戒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來避開坐牢的命運。

法律,從來不應該只是冷冰冰的條文。它應該有溫度,有掙扎,有對邊緣人的一把拉。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能不能在訴訟中主張監護處分減免刑責,千萬不要自己亂查資料就硬上法庭——你需要真正的戰場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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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監護處分思覺失調減免刑責自行招致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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