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免稅優惠,您真的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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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機聲隆隆,玉蘭(化名)手裡捻著線頭,四十出頭的她已在工廠度過二十個年頭。丈夫阿坤(化名)是貨車司機,兩人省吃儉用,攢下一間三十年老公寓與些許存款。不料阿坤因車禍驟然離世,玉蘭悲痛之餘,面對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通知,滿心惶惶。她聽鄰居說:「繼承財產要繳一大筆稅,搞不好連房子都保不住。」玉蘭望著泛黃的房屋權狀,夜裡輾轉難眠。直到她偶然得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制度,才發覺法律並非冰冷,而是能為苦勞人留下一盞暖燈。

究竟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免稅優惠」?當夫妻一方離世,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將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先從遺產中分出,歸自己所有。這筆金額在申報遺產稅時,可直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完全免徵遺產稅。更令人寬心的是,若配偶請求分配的是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既不須繳納贈與稅,也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正是法律給予生存配偶的特別恩典。

玉蘭原本以為,若將丈夫名下的公寓過戶到自己名下,地政機關一定會要求補繳大筆土地增值稅。她甚至聽人說:「夫妻之間移轉財產,要當成贈與,課贈與稅。」然而,經由法律諮詢後她才明白:基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移轉不動產,屬於法定財產制清算,性質與贈與截然不同。依財政部歷來函釋及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雖可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更是直接免稅——既免贈與稅,亦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玉蘭不僅可以先拿走夫妻努力半生的成果之一半,還不必為了這半份財產繳納任何稅捐。

試想,若無此項免稅優惠,玉蘭可能面臨的景況是:阿坤名下財產全數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稅額高達數十萬元;若想將房子轉到自己名下,又得再繳一筆按公告現值計算的土地增值稅,前後稅負恐壓垮一個勞工家庭。正是因為法律設有「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其連帶的免稅配套,讓像玉蘭這樣的平凡婦女,得以在喪偶之痛中稍稍喘息,不至於因稅務而失所。

然而,實務上常有民眾混淆:若生存配偶未於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該請求權,日後再行移轉不動產,是否仍可主張免稅?答案是否定的。該請求權須於「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配偶死亡)起五年內」行使,並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一併提出。若錯過時效,或因不諳法律而誤將財產以「繼承」或「贈與」方式登記,不僅無法享受免稅優惠,還可能衍生額外的稅務負擔。玉蘭的案例幸好及時諮詢專業人士,才能在期限內備妥文件,向國稅局申報扣除額,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登記。

這份看似複雜的法律制度,實則蘊含對家庭倫理的深刻關懷。夫妻共同打拚數十載,財產累積往往難以截然劃分,一旦一方離世,生存配偶理應獲得合理保障。正因如此,我國民法與稅法聯手設計了這道防護網,使得「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成為最有溫度的遺產規劃工具之一。玉蘭如今已順利取得公寓的半數持分,不必負擔任何稅金,她感嘆:「若是當初沒有找到對的律師,恐怕房子早就被稅金吃掉了。」

在「北極星律法網」上,連結了全台優質律師,專注於詐欺、毒品、家事及債務等各類民刑事案件,提供專業透明的法律諮詢與精選案例解析。無論是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或是免稅優惠的細節,又或是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的疑慮,都能透過平台上的專家獲得清晰指引。畢竟,法律條文是冷的,但人的故事與權益不該被忽視。藉由專業的遺產稅規劃與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諮詢,每一位像玉蘭這樣的當事人,都能在法律迷霧中找到北極星的方向。

※ 本文提及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免稅優惠及相關稅法規定,係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稅務處理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會計師。

協議離婚時如果寫了「雙方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這代表我自動放棄剩餘財產分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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