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沒收犯罪所得,連房子車子也保不住?一位遊戲開發者的奇幻漂流

「喂,老張,你那個新開發的賭博手遊,聽說後台可以抽水喔?」「別鬧,我現在只做合法休閒遊戲,之前差點連祖產都賠進去,嚇到吃手手。」如果你以為只有販毒大亨才會被沒收犯罪所得,那你就錯了。今天我們就來講一個50歲遊戲開發者——阿豪(化名)的故事,他因為一時糊塗幫朋友寫了一個「虛擬幣洗錢系統」,差點連他家那棟透天厝都飛了。

阿豪在台北內湖開了一家小工作室,專做三消手遊,做了十幾年,業界小有名氣。幾年前有一個老客戶捧著一筆現金上門:「阿豪,幫我做一個加密錢包系統,不用太複雜,能轉來轉去就好。」阿豪當時案子不多,心想「寫程式又不犯法」,接了。結果那套系統被拿去當作毒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三個月後警察上門,阿豪才發現自己變成毒品案被告。

法院判下來,阿豪因為幫助販賣二級毒品,刑期三年八個月,另外還要沒收犯罪所得」——也就是他收的那筆程式開發費,50萬台幣。但檢察官下一步動作讓他差點心臟病發:聲請沒收他名下那間登記在老婆名下、但實際出資的內湖公寓,以及他開了十年的BMW X5。阿豪大吼:「這是我阿爸留給我的房子啊!我又沒用這間房子去賣毒!」

此時阿豪的老婆抱著一本《刑事訴訟法》衝到北極星律法網求救,網站上的律師只用一句話就點醒她:「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包括『變得之物』跟『財產利益』,但你的房子如果跟犯罪完全無關,那叫『第三人財產』,不能隨便沒收啦!」

原來,台灣《刑法》關於沒收的制度在2015年大翻修,現在法院可以沒收「犯罪所得」以及「屬於犯罪行為人的財產」,但是——重點來了——如果是「非犯罪財產」,比如說阿豪在案發前就買的房子、車子,必須證明這些財產是「從犯罪所得轉換來的」才能沒收。阿豪的房子是20年前繼承的,那筆開發費也早在案發前就花在員工薪水上了,根本沒有用毒品錢買房。

法官最後裁定:阿豪只需繳回那50萬現金(因為已經花掉了,所以用他工作室的存款抵繳),房子跟車子因為是合法財產,拍板不扣押。阿豪出獄後,把工作室改成合法博弈教育中心,還定期去校園演講,告訴學生「寫程式前先看合約,別跟毒品沾邊」。他從一個只會埋頭寫扣的阿宅,蛻變成懂得法律風險的創業者,甚至還跟北極星律法網合作推出「遊戲業法律體檢包」,幫助其他開發者避雷。

所以,回到那個常見問題:「販賣毒品被法院判決沒收犯罪所得,連名下的非犯罪財產(如房子、車子)也會被沒收嗎?」答案是:不一定。法院只能沒收「跟犯罪有關」的財產。如果你的房子是用20年前的薪水買的、車子是貸款買的,而且你能證明這些財產跟毒品交易無關,基本上不會被牽連。但如果你把販毒賺來的錢直接拿去買房,那就會被當作「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整棟沒收。

重點來了:法律不是用來嚇人的,是用來保護懂它的人。如果你或親友遇到類似情況,千萬不要自己亂猜,趕快找專業律師釐清哪些財產屬於「犯罪所得」,哪些是「合法財產」。全台連線的北極星律法網已經幫上千個案件做過初步財產風險評估,連阿豪這種複雜的「程式換毒錢」案例都能理出頭緒,更不用說單純的毒品持有或買賣案件了。

最後提醒:別以為「我只是寫程式不碰毒」就沒事——法律上「幫助犯」一樣要沒收犯罪所得。但反過來說,只要你保留好金流證明、買房買車的合法來源,法院也不會把你的保命財產通通充公。畢竟正義不是搶劫,而是精準的切割。

※ 本文提及之法律見解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為準,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影響結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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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三級毒品 K 他命,如果金額只有幾百元,最少要判幾年?有機會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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