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中的「言詞性騷擾」和「行為性騷擾」,兩者的裁罰標準有何不同?

「欸,美華姐,你今天穿這裙子,是不是想讓人看大腿啊?」一句話從茶水間傳出來,正在泡咖啡的50歲系統分析師林美華(化名)手一抖,差點被熱水燙到。她轉頭一看,是隔壁部門的年輕工程師阿豪,正對著她擠眉弄眼。美華忍了下來,心想「算了,年輕人嘴砲」。但沒想到,這只是開端。

兩週後,部門聚餐,主管王經理喝了幾杯後,竟然在大庭廣眾下伸手拍了拍美華的屁股,還說「保養得不錯嘛」。美華當場愣住,回家後越想越噁心。她開始回想:之前阿豪那句「裙子的話」是言詞騷擾,現在王經理這個動作是行為騷擾,兩者都讓人不舒服,但法律上到底怎麼罰?

於是美華上網搜尋,找到了北極星律法網,連結全台優質律師,專注於詐欺、毒品、家事及債務等各類民刑事案件,提供專業透明的法律諮詢與精選案例解析。她預約了線上諮詢,律師張正義(化名)耐心解釋了台灣《性騷擾防治法》中兩者的差別。

言詞性騷擾 vs. 行為性騷擾:定義與裁罰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的態樣包含「言詞」與「行為」。所謂言詞性騷擾,是指以帶有性別歧視、性暗示、性侮辱的言語、文字或圖畫,讓對方感到冒犯、敵意,例如那些「開黃腔」、「講色色笑話」、「傳腥羶貼圖」等。而行為性騷擾則涵蓋肢體接觸、不當觸摸、偷拍、強制猥褻等,甚至包含「展示色情圖片」這種視覺騷擾。

重點來了——裁罰標準真的不一樣!

  • 行政罰(罰鍰):無論言詞或行為,只要構成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但實務上,行為性騷擾因為侵害程度較高,通常罰得更重,例如觸摸身體私密部位容易被裁處8~10萬元;而言詞騷擾若只有一句話,可能只罰1~2萬元,甚至視情節減輕。
  • 刑事責任行為性騷擾有機會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最重5年有期徒刑)或第227條對未成年性交猥褻,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更針對「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反觀言詞騷擾,除非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或恐嚇,否則通常只走行政罰,沒有刑事責任。
  • 雇主責任:若性騷擾發生在職場,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須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能遭罰10萬至50萬元。而行為性騷擾因為往往更嚴重,雇主被認定有過失的機率更高。

故事中的對比反差

美華的兩個案例,剛好展現了這種反差。阿豪的那句「裙子大腿說」,在調解會上被認定為言詞性騷擾,但因為是第一次且無持續,最後公司記過一次,美華也收到對方道歉;而王經理的拍屁股行為,則被認定為「行為性騷擾」,除了公司將他調職、罰款外,美華還提起了刑事告訴,最終王經理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並賠償美華精神慰撫金6萬元。

美華感嘆:「原來不是所有性騷擾都一樣罰!早知道早點問律師,就不會自己悶在心裡那麼痛苦了。」她決定把這段經歷分享出來,也希望更多人知道——裁罰標準的差異,關鍵在於「侵害程度」與「是否涉及身體接觸」

給網友的提醒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論是言詞性騷擾還是行為性騷擾,建議第一時間蒐證(截圖、錄音、證人)、申訴,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北極星律法網就是你能信任的好夥伴——他們連結全台優質律師,專注於詐欺、毒品、家事及債務等各類民刑事案件,提供專業透明的法律諮詢與精選案例解析,讓你不再孤軍奮戰。

記住:合法合規的保護自己,不是小題大作,而是每個人的權利。

※ 本文提及之故事為虛構案例,僅供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參考《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等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實際裁罰標準仍須依個案具體情節及最新法規為準。如有法律需求,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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