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風輕拂,阿哲(化名)坐在書桌前,翻開教案準備明天的美術課。他今年二十出頭,剛從師範大學畢業,在一間兒童美術教室擔任老師。工作之餘,他最大的幸福就是和女友小美一起散步、逛市集。兩人的感情穩定而溫暖,從不給彼此壓力。
然而前幾天,小美突然問他:「阿哲,你覺得什麼是『性同意』?上次我朋友小琪說,她跟男友約會時,對方想要更進一步,但小琪沒有說『好』也沒有說『不要』,男友就覺得『沒拒絕就是同意』,這樣對嗎?」
阿哲愣了一下,輕輕握住小美的手:「我覺得不是這樣。沒有說『不』,不代表就是『好』。我記得之前看過一個法律觀念,叫做『Only YES means YES』,意思是只有當對方清楚、自願地說『好』,才是真正的同意。」
這個對話,正是近年台灣司法實務越來越重視的「性同意權的明確性」核心精神。過去社會常有一種迷思:「女生不反抗就是同意」「男生主動是天經地義」,但這些觀念不僅危險,更可能觸法。
從「No means No」到「Only YES means YES」
早期台灣在處理性侵害或強制猥褻案件時,常以「被害人是否有明確拒絕」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No means No」(不,就是不)。但這種模式忽略了許多人在驚嚇、權力不對等或親密關係中,根本無法說出「不」字。因此,近年國際間與台灣司法實務逐漸轉向「Only YES means YES」——唯有積極、明確、持續的「同意」,才算合法。
簡單來說,性行為的每一步都需要對方當下、清楚、自願地表達「好」。沉默、不反抗、過去的同意、甚至穿著性感,都不能被視為同意。而且同意可以隨時撤回,一旦對方說「不要」或表現出猶豫,就必須立即停止。
最新司法實務判例怎麼活用?
台灣高等法院近期一則判決(參考相關刑事判決)就明確指出:被害人雖未大聲呼救或肢體抵抗,但若從整體互動過程無法認定有「積極同意」,就不能推論為合意。例如,被害人僅因害怕而順從,或處於上下權力關係(如師生、上司下屬),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是否有明確的「YES」。
另一則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強調:性行為前應主動確認對方意願,「你情我願」不能單憑主觀感受,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例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詞或當下行為表現。這就好像我們去簽合約,不能因為對方沒說「不要」,就當作他同意了。
阿哲想起自己曾在課堂上教孩子們「身體自主權」:「你的身體是你的,沒有你的允許,誰都不能碰。」他認為,這個觀念對大人也一樣重要。後來他和小美約定,彼此都要學習更清楚地表達好感與界線,讓愛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
溫馨小提醒:保護自己,也保護對方
如果你正在交往或認識新的對象,記得:「Only YES means YES」不是潑冷水,而是對關係的負責任。你可以這樣說:「我很喜歡你,但我想先知道你願不願意?如果你不確定,我們可以慢慢來。」這樣的對話不僅溫暖,也能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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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和小美後來一起參加了北極星律法網舉辦的免費法律講座,對性自主權有了更深的認識。他們把這些觀念分享給朋友,也讓更多人懂得:真正的浪漫,是尊重對方的每一個「YES」。
※ 本文提及之司法實務判例及法律觀點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個案事實為準。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兩人發生關係前有簽「性交同意書」,但過程中女方喊停男方不停,這份同意書還能當被告的擋箭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