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神智不清被強迫蓋手印立遺囑,如何打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林筱晴(化名)是北部某縣市警局鑑識中心的年輕鑑識人員,今年剛滿22歲,平時工作就是採集指紋、比對跡證,從細微之處找出真相。這天她接到母親焦急的電話:「妳外公在加護病房,妳舅舅不知道在搞什麼,一直拿文件要阿公蓋手印!」

筱晴趕到醫院時,看到舅舅和一位陌生男子圍在病床旁,外公戴著氧氣罩、眼神渙散,根本無法辨識眼前的人。舅舅硬拉著外公的手指往紅色印泥上壓,再蓋到一張寫滿字的紙上。筱晴直覺不對勁,用手機錄下整個過程,並請護理師在病歷上註記外公當時的意識狀態。

果然,一個月後外公過世,舅舅拿出一份「代筆遺囑」,上面聲明所有房地產和存款都由他一人繼承。母親和其他姨媽們痛心不已,卻不知道該怎麼反擊。筱晴冷靜分析:「阿公當時已經意識不清,根本沒有立遺囑的能力,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她決定協助母親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法律上的關鍵:無行為能力與遺囑方式

台灣《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簡單說,如果長輩在立遺囑時,因為生病、昏迷、失智等原因,處於無法理解自己行為後果的狀態,那麼他蓋手印、簽名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包括遺囑,都是自始無效。

此外,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才能有效。《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分別規定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不同形式。其中,代筆遺囑(由他人筆記、宣讀、見證)需要「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但要注意:即使形式上滿足了代筆遺囑的要求,如果遺囑人當時欠缺意思能力,遺囑仍然無效。

筱晴的舅舅拿出的那份文件,雖然有兩位見證人簽名(其中一位就是那位陌生男子),但外公在加護病房時已因肺炎併發敗血症,意識時好時壞,護理紀錄清楚記載「病人嗜睡,叫喚無反應」。這就構成了「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事實,足以讓法院認定該代筆遺囑無效。

如何打「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實戰步驟

其他繼承人(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想主張遺囑無效,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這是一種「確認之訴」,目的是請求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遺囑自始不生效力。以下是具體做法:

  • 第一步:蒐集證據 – 包括病歷、護理紀錄、醫師診斷證明,證明長輩在遺囑作成期間意識不清。筱晴當時拍攝的影片、護理師的證詞,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 第二步:向法院聲請調閱相關資料 – 如果遺囑已經被拿去地政機關或銀行辦理過戶,可以請求法院調閱原件,確認簽名、指印是否真實。
  • 第三步:撰寫起訴狀 – 向遺囑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案由是「確認遺囑無效」。狀紙上要具體說明遺囑無效的原因(例如: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見證人不合法、被脅迫等)。
  • 第四步:聲請調查證據 – 請求法院傳喚當時在場的醫護人員、見證人出庭作證,或進行筆跡、指紋鑑定(筱晴的專業能力正好可以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沒有法定期間限制(不像繼承回復請求權有10年時效),但為了避免遺產被他人惡意處分,還是越快越好。

對比反差的劇情:專業vs.私心

筱晴的舅舅原本以為「蓋了手印就是鐵證如山」,還到處放話說「阿公早就把財產留給我了,你們告也沒用」。沒想到在法庭上,筱晴冷靜地出示了醫院監視器畫面、護理紀錄,以及她用手機錄下的「強迫蓋手印」過程。法官當庭質問舅舅:「你父親當時連我叫什麼名字都答不出來,你認為他有能力決定這麼重大的財產分配嗎?」

更諷刺的是,舅舅找來的見證人,其實是他在菜市場認識的小販,連外公姓什麼都不知道。最後法院判決確認該代筆遺囑無效,遺產由全體繼承人依法繼承。母親和姨媽們終於鬆了一口氣,而筱晴則低調地說:「我只是把我的專業用在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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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及之案例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改編,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具體事實為準,並應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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