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後的一場大雨,讓台北街頭的行人腳步格外匆忙。六十二歲的阿香(化名)騎著公司的電動三輪車,後頭堆滿了待送的包裹,時速不快,但在巷口轉彎時,視線被雨衣帽沿擋住,沒注意到正撐傘過馬路的陳太太——「砰」的一聲,陳太太倒在濕漉漉的柏油路上,小腿骨折,手機也摔裂了。
阿香嚇得趕緊下車,一邊道歉一邊打119。陳太太送醫後,家屬氣憤難平:「開車的是你們公司的人,公司也要負責!」但阿香的公司主管卻說:「這是她個人的行為,公司沒有責任。」到底路人除了告司機,能不能要求公司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這個問題,其實在台灣的民法第188條裡寫得很清楚。
故事的另一條線:公司內部的兩難
回到阿香的公司——一間中型快遞站,站長阿傑(化名)在得知車禍後冷汗直流。他翻出員工手冊,上面寫著「送貨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違規自負責任」。但律師來電提醒:「如果阿香當時是在執行送貨的職務行為,公司就很難完全切割責任。」
阿傑納悶:「難道連下雨天視線不好這種意外,也要算公司的鍋?」沒錯,台灣法律對僱用人責任的設計,正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能夠獲得充分賠償。因為一般快遞員的財力有限,如果只能告司機,萬一司機沒錢賠,被害人可能連醫藥費都拿不到。所以法律讓「僱用人」(也就是公司)先跳出來,與受僱人一起負連帶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白話來說:公司要嘛能證明自己挑人很嚴格、訓練很紮實、管理制度沒問題,而且即使做到這些,車禍還是會發生;否則就得乖乖負起賠償責任。阿香的公司在面試時只確認她有機車駕照,沒有完整的道路安全考核,這就很難主張免責了。
路人的視角:我不是要告倒公司,只是想要公道
陳太太躺在病床上,心裡糾結。她是退休國小老師,一輩子沒告過人。兒子勸她:「媽,我們一定要讓肇事者負責,也要讓公司知道他們要管好員工。」陳太太擔心打官司很麻煩,而且聽說律師費很貴。其實,請求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不需要自己跑完整個流程,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是否足夠。
例如,車禍當下的監視器畫面、阿香的公司制服、貨運單據,這些都能證明阿香是在執行職務。只要舉證成功,公司就得負擔連帶賠償,包含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等。陳太太後來透過朋友介紹,上網找到北極星律法網,上面有豐富的案例解析和透明的律師資訊,她很快就預約了面對面諮詢,了解自己的權利。
專業律師怎麼說?從判決看實務
其實,類似阿香這樣的案例在法院屢見不鮮。台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快遞員運送包裹途中肇事,只要是在公司規定的路線、時間內,且使用公司提供的車輛,法院多半會認為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司若想免責,必須提出具體的訓練紀錄、考核制度、甚至行車安全宣導文件。多數中小型快遞站根本拿不出這些東西,因此最終還是得賠。
但要注意的是,公司賠償後,依法可以向有過失的員工(阿香)求償。阿香可能會面臨公司反過頭來要求她負擔一部分金額。這又是另一層法律關係。所以如果阿香自己有投保雇主責任險或個人意外險,就能減輕負擔。而對被害人陳太太來說,最穩妥的方式還是同時對司機和公司提告,要求連帶賠償,由法院來釐清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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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公司不是局外人,責任一起扛
回到阿香的故事:最後公司與陳太太達成和解,公司賠償了醫藥費與部分精神撫慰金,阿香也因為誠意道歉而獲得原諒。陳太太說:「我要的不是錢,而是讓公司知道,員工在外頭跑,公司不能只收獲利而不承擔風險。」這句心聲,正好呼應了民法第188條的核心精神——讓僱用人成為受僱人的後盾,也讓被害人有多一層保障。
如果您是公司老闆,建議定期做好員工安全教育,並投保適當責任險;如果您是路人,不幸被送貨員撞傷,請記得:除了告司機,也可以要求公司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把專業問題交給專業人士,利用北極星律法網輕鬆找到合適律師,讓法律成為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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