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與土地共有:一則關於整理收納師的故事

斯時暮春,午后陽光斜映窗櫺。林采薇(化名)正將客戶閒置多年的舊衣櫃重新分門別類,忽聞手機震動,來電者乃其弟林志明(化名)。志明語氣急切,謂近日有鄰人陳大富(化名)頻頻探詢,欲購買渠等三人共同繼承之祖產持分。采薇聞言,心頭一緊——那塊位於新北郊區的旱地,雖非精華地段,卻是母親晚年最念茲在茲的家族根基。若讓外人介入,日後分割、使用恐添紛擾。她沉吟片刻,想起數月前在社區講座聽過「北極星律法網」的介紹,遂約了該平台合作的王律師相談。

「此乃『優先購買權』之典型案例。」王律師啜一口烏龍,徐徐道來。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權利之目的,在於維持共有關係之單純性,避免外人介入致生齟齬。惟須注意,優先購買權僅於「出賣」時始得行使;若為贈與、交換或互易,則無適用。此外,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他共有人須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表示是否承購,逾期視為放棄。若出賣人未通知而逕自移轉,他共有人得主張該移轉行為對其不生效力,並請求損害賠償。

采薇凝神細聽,頻頻點頭。她憶起母親生前曾提過,早年祖父將土地分給三房,采薇父親早逝,由其與弟弟、母親各繼承三分之一。如今母親已歿,三人各持分三分之一,洵屬典型之分別共有。若弟弟欲將持分售予陳大富,采薇與母親之繼承人(即采薇本人及其他繼承人)自得依同一價格優先買下。王律師補充:「惟須注意,您母親之持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先辦妥登記,方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弟弟之售價若低於市價,您亦可要求以同一價格承買,無須加價。」采薇恍然大悟,原來法律早有周全設計,只待知者善用。

數日後,采薇依律師建議,先向地政機關申辦母親之持分繼承登記,同時發函予弟弟,表明願以陳大富所出之價格(每坪新臺幣十五萬元)承購其持分。志明見姊姊態度堅定,又念及手足之情,遂同意以相同條件出售。采薇雖需籌措一筆資金,然相較於外人進駐後可能衍生的管理糾紛,此舉實屬明智。她不禁感慨:「若非王律師指點,恐怕我會眼睜睜看著祖產落入他人之手。」

此故事提醒吾人:優先購買權(亦稱優先承買權)乃法律賦予共有人之重要保障,尤其常見於土地共有之場合。當共有人欲將其持分買賣予外人時,其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此項權利,以維護共有關係之和諧與完整。實務上,許多共有人因不諳法令,錯失行使時機,或遭出賣人以低價脫手,致權益受損。因此,凡遇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持分出售,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確認通知程序與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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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采薇的故事,她後來順利購入弟弟之持分,並將土地與母親之持分合併,成為二分之一權利人。雖仍有一份持分在弟弟名下,但家族土地終究未流向他人。她常對客戶笑言:「整理收納不僅是空間的秩序,更是生活的秩序;而法律的秩序,則需要專業人士來梳理。」誠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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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及之法律見解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為準,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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