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成立後如果遇到失業、生病,繳不出來可以「變更還款方案」嗎?

阿宏(化名)今年四十出頭,在台北一家知名飯店擔任經理已經快二十年。疫情那幾年,飯業生意一落千丈,他的收入從原本月薪八萬直接腰斬,偏偏前幾年為了裝潢房子、買車,跟銀行辦了信貸和信用卡循環,每月要還將近五萬元。撐了半年,阿宏真的撐不下去,只好向法院聲請前置協商,跟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方案」:每月還兩萬五千元,利率降為三%,分十年還清。

阿宏咬著牙還了一年多,生活勉強過得去。沒想到今年初景氣剛回溫,飯店卻因為股東糾紛突然倒閉,阿宏不但失業,還因長期壓力引發胃潰瘍住進醫院。躺在病床上,他看到銀行催繳簡訊,心裡一陣冰涼:「連吃飯都有問題,哪來的兩萬五?」

他想起當初協商時,銀行行員曾說「若有特殊困難可申請變更」,但又聽說法院審查很嚴格。阿宏開始上網查資料,看到「北極星律法網」的一篇專欄提到:協商成立後,如果遇到非自願失業、重大疾病等不可歸責的事由,導致無法按原方案還款,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更生方案」。

法律怎麼說?變更還款方案的關鍵

依據台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更生方案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例如:失業、生病、天災、家庭變故等,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更生方案。法院審酌時,會看「變更後方案是否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以及債務人有無努力清償的誠意。

簡單說,協商成立的方案就像一份契約,但法律保留一條「救生索」:若你遭遇無法預見、也無法控制的困境,法院允許你「調整還款金額、延長還款期限」,甚至從「協商」轉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但要注意,必須提出具體證明,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診斷書、周轉困難的收支明細等。不能只說「我沒錢」,而是要讓法官看到你確實努力了,只是客觀條件不允許。

另外,根據同條例第75條,如果債務人已經進入更生程序,但履行期間遇到重大事由,聲請變更次數原則上「以一次為限」,且變更後的還款金額不得低於原方案的三分之二,免得變成無限拖延。所以,阿宏若想變更,最好在失業或生病狀況穩定後盡快提出,不要等到被銀行強制執行或撤銷協商。

故事繼續:阿宏的抉擇

阿宏出院後,帶著診斷書和前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走進一間法律諮詢所。律師告訴他,聲請變更還款方案有兩種路徑:

  • 第一,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個別一致方案」,若銀行同意,就不用進法院。
  • 第二,若銀行拒絕,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更生方案」,由法官裁定。

但律師也提醒:聲請變更不代表一定過關。法院會召開債權人會議,銀行若提出「債務人還有工作能力」或「變更方案過度優惠」等異議,法院可能駁回。而且聲請期間,原方案仍然有效,阿宏若持續不繳,銀行照樣可以報送聯徵、甚至聲請強制扣薪(如果他之後找到工作)。

阿宏陷入兩難:他目前的積蓄只夠撐兩個月,若聲請失敗,信用破產加上強制執行,人生可能直接翻車。但他又想起母親曾說:「天無絕人之路,法律是保護懂的人。」他決定先申請「消債調解」,試著跟銀行談一個暫時免繳或只繳利息的過渡方案,同時請律師幫忙整理聲請變更的文件。

兩個月後,法院開庭。銀行代表表示:「阿宏過去還款紀錄良好,且確實因失業生病無法履約,我方不反對變更,但條件是延長還款年限至十五年、每月降為一萬五千元。」阿宏內心百感交集——雖然每月還是要還,但至少能喘口氣了。

法官最後宣示:「准予變更更生方案,本案終結。」阿宏走出法庭,陽光灑在臉上。他知道這條路還很長,但至少,他不用再擔心明天可能被查封。

但故事真的結束了嗎?其實阿宏的案例並非人人適用。另一位同樣失業的業務員小陳(化名)因沒有提供完整收支明細,加上曾有遲繳紀錄,聲請被駁回,最後進入清算程序。同樣是「生病」,阿宏有診斷書和醫藥費收據,小陳卻只有Line對話截圖,法院認為證明力不足。

這告訴我們:法律給了你機會,但你得學會如何證明自己的處境。如果你像阿宏一樣遇到還款困難,別慌,先釐清自己屬於哪一種狀況——是「一時周轉不靈」還是「長期無力償還」?前者可以循「個別協商」或「聲請變更」;後者可能需考慮「更生」或「清算」。而這中間的專業判斷,正是北極星律法網連結全台優質律師最能幫上忙的地方。

免責聲明

※ 本文提及之法律條文、案例分析及故事人物均為參考公開資訊與實務常見情形,僅供一般性知識理解,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實際個案之協商、更生或清算結果,仍須依據當事人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法院見解而定。如有債務問題,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或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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