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化名),你怎麼一臉愁雲慘霧?最近帶團不順利嗎?」同事阿華在茶水間遞了杯咖啡過來。
「唉,別提了。三年前朋友開旅行社找我掛名當負責人,說只是形式上的,實際營運我完全沒碰。結果公司倒閉,現在國稅局和勞保局發文說要查封我的房子、扣我的薪水,說公司的稅金和勞健保費都要我負責!我只是人頭啊,怎麼會這樣?」阿明嘆了一口氣,手機螢幕上還亮著銀行的催繳通知。
阿華聽了也緊張起來:「我跟你情況差不多!之前也是幫親戚掛名一家工程行,現在也被追繳。到底我們這種『人頭負責人』,會不會被拿個人財產來還公司欠的債?」
先搞清楚:什麼是「人頭負責人」?
在台灣,很多中小企業或新創公司為了規避某些限制,會找親友或信任的人掛名擔任「負責人」(也就是公司法上的董事或代表人)。但依《公司法》第8條,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要執行業務。一旦公司欠稅、欠勞健保費,甚至積欠員工薪水、貨款,債權人首先找的就是登記名義上的負責人。
簡單說,只要你的名字掛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登記資料上,法律上你就是負責人,無論你實際上有沒有管帳、有沒有簽過一張發票。公務機關如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只認那張登記證。
公司欠的稅,會不會執行到我的個人財產?
答案是:很有可能。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3條及第24條,公司若欠繳營業稅、營所稅,稅捐機關可以對負責人(包含掛名負責人)的個人財產進行「限制出境」、「禁止財產移轉」甚至「強制執行」。實務上,國稅局會先發函催繳,若公司無法清償,就會直接對負責人發出「稅單」,將負責人列為「納稅義務人」。法院的行政執行分署就會扣押你的銀行存款、薪水、股票,甚至拍賣你的房子。
勞健保欠費也一樣?
不只稅,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勞退金也一樣。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投保單位(公司)若未按時繳納保費,保險人(勞保局、健保署)在催繳後可移送行政執行。而公司負責人就是法定的繳納義務人,欠費會轉向負責人個人強制執行。很多導遊、自由業者被朋友請託當掛名負責人,結果連自己的勞保都加不進去,反而被追繳整個公司的欠費。
「可是阿明,你不是說你完全沒參與經營嗎?」阿華問。
「對啊!我只是把身分證借給朋友,印章也是他刻的。這樣也要扛?」阿明無奈地說。
這時候,阿明的前同事小陳(化名)也來訴苦:「我比你更慘!我去年被告詐欺,因為公司收了客戶訂金卻不出貨,客戶直接告我這個掛名負責人背信、詐欺。法院說既然我簽名當負責人,就要負責。我後來賠了六十幾萬才和解。」
難道人頭負責人完全沒有脫身的辦法嗎?
也不是完全沒機會,但難度很高。如果你能證明自己確實只是「人頭」,實際上根本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沒有簽過支票或契約、沒有領過負責人薪水或分紅,而且公司登記時你的簽名是偽造的,或許可以主張「登記不實」,要求撤銷負責人登記。但這需要向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且要舉證(例如證明你長期不在國內、沒有實際執行業務等)。
另外,如果公司欠稅是在你已經辭職或解任之後才發生的,要記得趕快去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很多人以為說一聲「我不幹了」就沒事,但官方資料還是你的名字,後續的罰單照樣算你的。
預防重於治療:別隨便當人頭
阿明聽完這些,後悔地說:「早知道當初就拒絕了。現在房子是我老婆的名字,但存款都被凍結,貸款也快繳不出來,老婆氣到要離婚。」
阿華也點頭:「我剛拿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我在一個月內還三百萬。我一個月導遊收入才五、六萬,怎麼還?」
其實,這類案例在台灣非常常見,尤其是旅遊業、餐飲業、營造業這類容易被倒帳或需要現金流的行業。很多人因為友情或小利,同意掛名,最後下場是房子被拍賣、信用破產,甚至連小孩的帳戶都被執行。
如果你正在考慮是否要擔任人頭負責人,請務必三思。如果真的已經陷入這個困境,最好的做法是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盤點時間點、蒐集證據,看能否主張免責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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